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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9年度,2999號
KSEV,99,雄小,2999,201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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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2999號
原   告 賓吉士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銘章
訴訟代理人 謝成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昌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陳報本院。
二、請提出被告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如建物第一類謄本)。
三、原告「賓吉士大樓管理委員會」於起訴狀之原告名稱欄誤植
  為「現代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亦請併同具狀更正。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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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