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9年度,2948號
KSEV,99,雄小,2948,201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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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被   告 蘇双福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29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2月21日上午9 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8日下午5 時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6 月10日與原告(原臺灣第一信託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之威士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 另行給付伊按年息19.7% 計算之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 款,截至93年6 月21日止,共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 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契 約、信用卡對帳單及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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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