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9年度,2342號
KSEV,99,雄小,2342,2010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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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望修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丁振益
被   告 王韻姿
      蕭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234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2月22日上午10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9日下午
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玉心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王韻姿於民國94年12月22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蕭月桂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52,920元,並簽 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 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期,而借款人於 97年6 月畢業,其開始攤還日期為98年7 月1 日,詎被告自 98年12月1 日起即不為清償,致積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 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雖未到場 ,惟之前到場不爭執,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至被告蕭月 桂雖辯稱:目前狀況不佳,希望可以和原告談分期云云。惟 被告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與原告達成協商,原告起訴 請求即無不合法,被告所辯,自不足採。從而,原告之主張 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聖源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聖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400元
合計 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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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