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簡字,99年度,12號
KSEV,99,雄勞簡,12,2010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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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郭宗順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被   告 大統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翼
訴訟代理人 劉國光
訴訟代理人 林坤全
證   人 鍾雲華
證   人 張家欽
證   人 鄭玉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統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日期轉換■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金額轉換■,折合銀元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銀元  元,折合新台幣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吳雅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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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統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