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郭宗順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被 告 大統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翼
訴訟代理人 劉國光
訴訟代理人 林坤全
證 人 鍾雲華
證 人 張家欽
證 人 鄭玉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統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日期轉換■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金額轉換■,折合銀元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銀元 元,折合新台幣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吳雅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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