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施定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雲卿、胡晶南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