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99年度,99號
KSEV,99,司雄補,99,201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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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施定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雲卿胡晶南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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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