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馬公簡易庭(民事),司馬聲字,99年度,2號
MKEV,99,司馬聲,2,20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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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馬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相 對 人 詹雅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 表示,因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不明,以致無法到達,為此聲請 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影本1份、債權讓 與證明書影本3份、戶籍謄本2份及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內容 1 件為證。經查相對人已於99年11月05日自原戶籍地即澎湖 縣馬公市後窟潭7號之13遷出,而遷入現戶籍地即澎湖縣馬 公市○○里○○鄰○○路7號,聲請人未查明即於99年11月08 日依其於99年11月02日向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請領之戶 籍謄本所載地址,遽向相對人之原戶籍地為債權讓與通知函 之送達,以致無法送達相對人,是其自難認相對人應受送達 之處所不明,核其聲請事項,與上述法條規定不符,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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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