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9年度,905號
FYEV,99,豐補,905,201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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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9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帛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06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請提出被告張帛珊之最新
   事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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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