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9年度,895號
FYEV,99,豐補,895,201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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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895號
原   告 大里陽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慶輝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台中縣榮民服務處即彭乾偉之遺產管理人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38,52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4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
  139號)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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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