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895號
原 告 大里陽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慶輝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台中縣榮民服務處即彭乾偉之遺產管理人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38,52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4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
139號)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