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99年度,766號
FYEM,99,豐簡,766,201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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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富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2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富成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罪。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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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