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交簡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青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撤緩偵字第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青楓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第1行至第2行「98年度偵字第2065 86號」更正為「98年度偵字第20658號」及一、犯罪事實欄 第1行「下午7時許至同日下午10時許止」更正為「下午10時 許至同日下午11時許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