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虎小字第1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施仁傑
葉子欣
蔡裕輔
被 告 李明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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