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花簡字第43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30日在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丁○○應與訴外人黃宏駿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黃宏駿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 被告丁○○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共3筆,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40,243元, 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義務兵役期滿後一年之日 起開始分96期,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於每月1 日攤還本息。訴 外人黃宏駿應於97年8月1日開始攤還本息,詎其迄今僅還款 至99年1月1日(即第18期),尚欠106,138 元,被告雖然陸 陸續續有償還款借至99年12月15日,但所清償的是之前已經 逾期的,故被告補清償到99年2 月,並非已依約按期清償。 依曾訂借據第6 條第1 款約定,訴外人黃宏駿對所負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 ,原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再依借據第8 條第3 項第 1 款約定,在訴外人黃宏駿於清償期屆至而不依本借據還款 、或依本借據約定而視為全部到期時,連帶保證人願負保證 責任。亦即被告為訴外人黃宏駿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 被告雖設籍於高雄市,惟依據借據第15條約定,原告與被告 之間已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民法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賜判如主文第1、2項之聲明。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金額明細表 、臺灣銀行就約貸款放款借據3 份、撥款通知書、放出查詢 單、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及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戶籍謄本等 件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胡旭玫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
│編號│ 本金 │ 利息(年息) │ 逾期違約金 │
│ │ ├──────┬────┼──────┬────────┤
│ │ │ 起訖日 │ 利率 │ 起訖日 │ 利率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1 │ 16,962 │自99年2月1日│ 5.196% │自99年3月2日│10%;逾期6個月以│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上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 │ │ │ │20%計算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2 │ 51,067 │自99年2月1日│ 5.196% │自99月3月2日│10%;逾期6個月以│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上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 │ │ │ │20%計算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3 │ 38,109 │自99年2月1日│ 2.550% │自99月3月2日│10%;逾期6個月以│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上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 │ │ │ │20%計算 │
├──┼────┼──────┼────┼──────┼────────┤
│合計│106,13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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