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99年度,308號
HLEV,99,花簡,308,201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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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99年度花簡字第3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游慶隆
複代理人  宣愛國
被   告 潘金里
被   告 朱家楷
被   告 朱郁芬
被   告 朱敏
被   告 朱秋玲
被   告 朱剛
被   告 朱景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潘金里朱家楷朱郁芬朱敏朱秋玲朱剛朱景宏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朱德寶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訴外人朱郁雯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朱郁雯前就讀私立國光商工學校時, 邀同訴外人朱德寶(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 貸款共6筆,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16,440元,約定於本 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以下稱基準日) 起開始分12期,每滿6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基準日 為86年7月1日,應還款起日為87年1月1日。詎朱郁雯自民國 87 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07,262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原告再催討,仍未 還款。被告潘金里朱家楷朱郁芬朱敏朱秋玲朱剛朱景宏等七人為連帶保證人朱德寶之繼承人,且未為拋棄 繼承,自應於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 件系爭之借款人朱郁雯,因原告已對其取得執行名義,有本 院95年7 月27日花院明95執忠6292字第204586號債權憑證可 證,故未將借款人朱郁雯列為本件被告,併此敘明。爰依法 請求賜判如主文第1、2項之聲明。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出查詢單、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放款借據、本院公文影本(查詢繼承 情形)、債權憑證影本等件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綜 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 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彎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
│編號│ 本金 │ 利息(年息) │ 逾期違約金 │
│ │ ├──────┬────┼──────┬────────┤
│ │ │ 起訖日 │ 利率 │ 起訖日 │ 利率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1 │ 8,382 │自86年7月1日│ 8.500% │自87年7月2日│10%;逾期6個月以│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上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 │ │ │ │20%計算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2 │ 17,560 │自86年7月1日│ 8.500% │自88月1月2日│10%;逾期6個月以│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上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 │ │ │ │20%計算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3 │ 19,590 │自86年7月1日│ 8.125% │自89月1月2日│10%;逾期6個月以│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上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 │ │ │ │20%計算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4 │ 19.590 │自86年7月1日│ 8.125% │自90月1月2日│10%;逾期6個月以│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上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 │ │ │ │20%計算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5 │ 21,070 │自86年7月1日│ 8.000% │自91月1月2日│10%;逾期6個月以│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上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 │ │ │ │20%計算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6 │ 21,070 │自86年7月1日│ 8.000% │自92月1月2日│10%;逾期6個月以│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上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上開逾期利率│
│ │ │ │ │ │20%計算 │
├──┼────┼──────┼────┼──────┼────────┤
│合計│107,26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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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