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花小字第47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被 告 廖春山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477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2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羅仕健
通 譯 吳佩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285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羅仕健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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