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879號
KSDV,99,除,879,201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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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金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鄭金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遭 竊,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9 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 司催字第45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6 月1 日刊登該裁定於前鋒招標日報,至99年12月1 日為止已 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99 年12月3 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 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岳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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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8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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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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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湖內鄉衛生所│高雄縣湖│94161 │6,764元 │99年3 月1日 │NA0000000 │ │
│ │ │內鄉農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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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