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秋珠
被 告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王
人
被 告 朱義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零壹萬零玖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玴國公司)於 民國(下同)96年1 月23日邀同被告林王、朱義杉為連帶保 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約定於授信總額度 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範圍內與原告為授信往來,且 願共同遵守授信約定書各條款之約定。又被告玴國公司嗣後 陸續向原告借款2 筆合計1,000 萬元,約定如附表所示授信 期間、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被告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償本金時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時,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詎上開借款到期被告均未為清償,且被告於99 年8 月27日經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約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 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 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 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 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申保 人借款資料查詢單、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原告歷史利 率查詢為證。本院依上開資料所載金額為審核之結果,確與 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等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 本院斟酌上情,是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應為真實。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 行,於法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附表:
┌─┬────┬────┬────────┬───────┬────┬──────┬───────┐
│編│借款金額│借款餘額│ 授 信 期 間 │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違約金起算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新臺幣)│(新臺幣)│ │ │ │間 │ │
├─┼────┼────┼────────┼───────┼────┼──────┼───────┤
│1 │3,750,00│3,750,00│自99年4月14日起 │自99年8月2日起│週年利率│99年9月3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 │
│ │0元 │0元 │至99年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4.01% │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 │ │ │ │ │ │ │,逾期超過6個 │
│ │ │ │ │ │ │ │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2 │1,250,00│1,250,00│自99年4月14日起 │自99年8月2日起│週年利率│99年9月3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 │
│ │0元 │0元 │至99年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4.01% │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 │ │ │ │ │ │ │,逾期超過6個 │
│ │ │ │ │ │ │ │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3 │3,750,00│758,227 │自99年7月2日起至│自99年10月28日│週年利率│99年11月29日│逾期6個月以內 │
│ │元 │元 │99年10月30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4.01%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
│ │ │ │ │ │ │ │,逾期超過6個 │
│ │ │ │ │ │ │ │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4 │1,250,00│252,742 │自99年7月2日起至│自99年10月28日│週年利率│99年11月29日│逾期6個月以內 │
│ │0元 │元 │99年10月30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4.01%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
│ │ │ │ │ │ │ │,逾期超過6個 │
│ │ │ │ │ │ │ │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 │ │ │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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