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955號
KSDV,99,訴,955,2010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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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姚鼎
      俞幼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于靖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即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60
萬9,000 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2 萬5,4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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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