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741號
KSDV,99,訴,1741,2010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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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41號
上 訴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李雷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174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9,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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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