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41號
上 訴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李雷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174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9,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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