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99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張勇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詹陳碧珠
陳木松即亞東電話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99年12月15日裁定,限令於收受本院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