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128號
KSDV,99,訴,1128,20101224,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28號
上 訴 人 蔡美玲
即 被 告
      蔡翁玉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昭汝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1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50,788 元,
  應繳裁判費27,636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