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04號
原 告 陳清贊
訴訟代理人 陳冠榮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廖孟意律師
被 告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聯
被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醫良
被 告 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聯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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