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陳永春
關 係 人 騰瑞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關係人騰瑞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呈報清
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
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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