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78號
原 告 簡富麗
原告與被告潘天祐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