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672號
KSDV,99,補,1672,2010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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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72號
原   告 吳松雄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金童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7,1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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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