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276號
KSDV,99,聲,276,201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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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皇寶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筆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俊生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媚
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執全字第1685號為假扣押後,迄未起訴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三、又債權人如已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時,應將該 起訴資料向本院為陳報,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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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生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寶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