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9年度,82號
KSDV,99,簡上,82,2010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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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魏碧嬌
訴訟代理人 歐劉志
被上訴人  李銘峰
被上訴人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訴訟代理人 胡榮傑
      林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9日上午9 時40 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二、上訴人應於5 日內具狀陳明於原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 定追加請求東南公司懲罰性賠償之金額究為161,706 元或33 8,294 元(原審98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為161,706 元,98年4 月30日之追加狀記為338,294 元,原審判決所記 載之上訴人聲明及請求金額則記載為338,294 元),如係33 8,294 元則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1,980 元,並應於5 日 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原審追加之訴。(附繕本2 份)三、被上訴人應於5 日內具狀就被上證7 之「東南汽車客運公司 駕駛員規範作業標準」係於何年月日實行?是否曾交付或告 知駕駛員工上開作業標準?是否曾要求或考核駕駛員工遵守 ?等事項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附繕本1 份)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樹村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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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