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宣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梁清玉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漢元監護宣告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受監護宣告人陳漢元、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黃瑞豐之戶籍謄本。
㈡應受監護宣告人陳漢元之診斷證明書。
㈢陳報可為鑑定之醫院及醫師姓名。
二、聲請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