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99年度,398號
KSDV,99,監宣,398,201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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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宣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梁清玉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漢元監護宣告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受監護宣告人陳漢元、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黃瑞豐之戶籍謄本。
 ㈡應受監護宣告人陳漢元之診斷證明書。
 ㈢陳報可為鑑定之醫院及醫師姓名。
二、聲請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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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