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9年度,218號
KSDV,99,消債清,218,201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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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邵啟明
代 理 人 陳俊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前經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惟更生方案未獲可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邵啟明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 決時,除有同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該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 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 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 更字第1031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聲請人所提更 生方案均未獲全體債權人書面同意,而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聲請 人民國98年度申報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37,021 元,即每 月收入28,085元,另領有補助金17,000元,名下有房屋1 棟 、土地1 筆,土地及房屋均已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1, 150,184 元。而聲請人需扶養配偶及82年8 月出生之未成年 子女1 名,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每月計需29,4 87元(計算式:9,829 ×3 =29487 ),是聲請人每月尚有 餘額15,598元可供還款,且於其未成年子女於102 年8 月成 年後,並得減少扶養費用之支出,而增加其每月得還款金額 ,惟其僅願提出之每月償還8,000 元至1 萬元、還款成數為 62.33%之更生方案,對於無擔保債權人,實非公允,是聲請 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難予依職權裁定認可之。從而依前 揭規定,本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9年12月22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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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