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林志彥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吳羚嘉
法定代理人 吳美姍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林志彥(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起收養吳羚嘉(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