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孫坤亮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孫坤亮(男,民國○○年○ 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縣 大樹鄉○○村○○路93之8 號)於95年2 月13日死亡,其法 定繼承人均已拋棄其繼承權,爰依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 、第1176條第6 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配偶孫黃 春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之另一利害關係人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前已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而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 字第91號裁定選任孫怡欽為遺產管理人,並於95年9 月12日 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91 號民事聲請卷宗核閱屬實,自無再予選任之必要,故本件聲 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