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99年度,199號
KSDV,99,司財管,199,201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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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麗娟
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萬柱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 個 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 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 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 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 承,其次順序之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 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 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陳萬柱生前設籍高雄縣林園鄉○ ○村○○路165 巷30弄11號,其於民國88年9 月23日死亡, 惟查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均已死亡 ,並經本院函復未受理被繼承人陳萬柱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事宜,為處理稅捐相關事宜,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54 條第1 項之規定狀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 查復表、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94年、95年、96年、97年 、98年地價稅課稅明細表、戶政連線戶籍資料、全戶戶籍 資料、高雄縣林園鄉戶政事務所98年7 月27日林鄉戶字第 0980002682號函、戶籍謄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9年9 月15日資五字第09900135480 號函、家庭成員(三親等) 資料查詢清單、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99年 6 月22日南區國稅高縣一字第0990036052號函、本院家事 庭98年6 月23日雄院高98團字第29524 號函、土地建物查 詢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等 件為證。
(二)惟查被繼承人陳萬柱生前並無配偶子女,父陳旺、母陳許 烏金皆早於被繼承人死亡,又被繼承人有兄弟姊妹陳圭、 陳有財、陳千萬、陳緣、劉陳茶、黃陳不、袁陳帖、黃陳 甚、陳月9 人,除陳圭、陳有財、陳緣、劉陳茶、陳月早



於被繼承人死亡外,陳千萬於90年9 月17日死亡,黃陳不 於96年2 月17日死亡,袁陳帖於90年11月8 日死亡,黃陳 甚於88年12月14日死亡,亦即陳千萬、黃陳不、袁陳帖黃陳甚4 人皆晚於被繼承人死亡,且渠等生前並未向本院 聲明拋棄被繼承人陳萬柱之繼承權等情,則有前開戶政連 線戶籍資料、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庭98年6 月23日雄院高98團字第29524 號函、本院案件查詢清單等 件附卷可稽,是被繼承人陳萬柱之遺產應由陳千萬、黃陳 不、袁陳帖黃陳甚繼承,綜上,被繼承人陳萬柱之繼承 人並非有無不明,亦無準用無人承認繼承之餘地,揆諸首 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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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