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6397號
KSDV,99,司票,6397,201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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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6397號
聲 請 人 王田村
相 對 人 陳秀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秀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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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