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6337號
KSDV,99,司票,6337,2010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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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6337號
聲 請 人 莊晴富
相 對 人 騰瑞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永春

相 對 人 陳柏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瑞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陳永春
陳柏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本票原本乙紙。
二、相對人陳永春陳柏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債務人騰瑞資產管理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9年9 月24日經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90
  151028號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記錄及有無向
  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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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瑞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