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6337號
聲 請 人 莊晴富
相 對 人 騰瑞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永春
人
相 對 人 陳柏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瑞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陳永春、
陳柏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本票原本乙紙。
二、相對人陳永春、陳柏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債務人騰瑞資產管理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9年9 月24日經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90
151028號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記錄及有無向
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