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1100號
KSDV,99,司拍,1100,20101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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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賴聰德
相 對 人 泰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 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 年度臺抗字第128 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泰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 國㈠87年12月7 日㈡99年3 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 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以下同)㈠16 ,800,000元㈡3,200,000 元之最高限額動產抵押權,擔保一 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三、相對人債務人泰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㈠99年3 月 19日㈡99年3 月25日㈢99年3 月31日向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新台幣㈠5,450,000 元㈡10,000,000 元㈢3,500,000 元,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泰嘉漁業股份 有限公司自民國㈠99年9 月19日㈡99年9 月25日㈢99年9 月 30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船舶抵押借款契約書影本2 件、船舶登記 簿謄本1 件、高雄港務局船舶登記證書影本1 件、本票影本 2 件、借據影本1 件為證。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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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