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1085號
KSDV,99,司拍,1085,201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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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陳美智
相 對 人 李仁慈
相 對 人 李金釵
相 對 人 高雄縣林園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韓賜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仁慈李金釵高雄縣林園鄉公所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案外人黃春松之合法繼承人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高雄縣林園鄉公所不具法人格,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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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