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1027號
KSDV,99,司拍,1027,2010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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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黃增男
相 對 人 同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治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 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 度臺抗字第128 號判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1 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85,460,905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7年 1 月21日起至民國112 年1 月20日止,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 以及聯合授信合約所稱之聯合授信銀行團依據該合約所負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 償,並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 記在案。又本案動產前曾於民國99年8 月30日在物品所在地 即高雄市縣大寮鄉○○○街20號查封完畢,原動產細項共有 109 項,查封完畢後只剩98項,部分物品名稱有現場更正, 減失部分並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吳榮治簽名切結在案。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7年1 月21日簽署新台幣650,000,000 元之 聯合授信合約,並曾簽署二次增補及變更條件約定書,且相 對人分別於①民國97年1 月28日②民國97年3 月31日③民國 97年7 月24日④民國97年7 月25日向聲請人及聯合授信銀行 團借用①195,000,000 元②40,000,000元③40,000,000元④ 333,000,000 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 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99年5 月28日起即未 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74,293,949 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聯合授信合約書、聯合授信第一次 增補合約及聯貸案變條件約定書、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 易登記證明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雄院高99



年度司執全字第1160號影本各1 件為證。
四、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1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尚欠新台幣85,460,905元,但因本件債務人與債 權人之法律關係其涉及巨額之債權,遽以其隻字片面說明即 為尚欠之債額,頗為爭議並恐將侵害債務人之權益甚鉅,請 求債權人提供尚欠金額之計算公式及明細云云。本院就此復 通知聲請人就相對人之陳述意見具狀表示意見,聲請人具狀 表示,聲請人前已對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暨支付命令,相對 人全部尚欠聲請人金額新台幣577,751,985 元(算至99年10 月25日)迄未受償,因本案動產抵押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為 新台幣85,460,095元,故債權人以此求償云云。本院復轉知 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仍對尚欠債務金額表示疑義。本院 經核,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 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 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 ,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 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提起訴訟 以資救濟。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為形式審查, 聲請合於前揭法律規定,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相對人所述情事,核屬實體爭執事項,並非拍賣抵押物之 非訟程序所得審查。參諸前揭說明,應由聲請人循實體訴訟 程序以資救濟,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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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