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5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梁瓊如管 理 人 游淑惠律師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游淑惠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梁瓊如業經本院99年10月8 日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經斟酌全部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經本院徵 詢債權人意見後,爰選任游淑惠律師(事務所設:高雄市○ ○○路176巷21號六樓之2)為本件清算程序管理人。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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