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9年度,123號
KSDV,99,司執消債清,123,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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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3號
債 務 人 顏良成
代 理 人 游淑惠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曾美華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 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12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消債 清字第123 號裁定自民國99年7 月21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有 坐落於高雄縣鳳山市○○段169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萬分之 59,及門牌號碼為高雄縣鳳山市○○路○段201 之2 號4 樓 建物,並共同使用部分5625建號,權利範圍萬分之41,有財 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土地建物登記謄 本在卷可稽。該不動產上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 稱土地銀行)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截至99年7 月21日止擔 保債權額為新台幣( 下同)2,035,910元,土地銀行於99年4 月1 日行使別除權,向本院聲請就上開不動產進行強制執行 ,定於99年12月20日進行第三次公開拍賣,拍賣底價為



1,850,000 元,有本院99年度司執丞字第39558 號拍賣公告 在卷可稽。是該不動產縱予變賣,尚不足清償擔保債權額, 堪認清算財團財產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情形, 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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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