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9年度,136號
KSDV,99,司執消債更,136,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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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6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池誌生
代 理 人 郭季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月10日給付。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 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受雇於第一伸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固定薪資加計年終獎金約為新台幣( 下同)37,505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薪資明細單在卷可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 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 償額為9,700 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931,200 元,清償成數為 28.71%(931,200 ÷3,243,329*100%=28.71%),於每月10 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 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其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 用為11,309元,已合於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 最低生活費;另債務人長子為極重度智障,且年紀尚幼(民 國90年次) ,雖已進入中洲國小資源班就讀,但由於上下課 時間與一般公司工作時間不符,且因身體疾病不被一般安親 班接受,致債務人配偶無法工作需債務人扶養,有債務人長 子身心障礙手冊、全戶戶籍謄本、中洲國小課程表附卷可稽 ,且債務人所陳報配偶與兩名子女扶養費,係以98年度扶養 免稅額再扣除長子所領殘障補助計算,共計16,499元(6,833 ×3 -4,000),上開必要支出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薪資 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 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 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 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每月收入應以96年度平均45,108元認 列,惟債務人於96年至今雖任職於同家公司,卻因該公司實 施無薪假與加班管制,薪水有逐年遞減之勢,有債務人98年 至99年薪資明細、債務人99年10月27日陳報狀為証。而更生 方案必須確保債務人有持續履行可能性,故在計算債務人每 月收入時,當應以債務人「現今」實際收入為準,況債務人 所提每月薪資已加計年終獎金,以每月37,505元計算債務人 還款能力,尚無不妥。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 債權人名稱 │ 債權金額 │ 每月清償金額 │
├───────┼──────────┼────────┤
│ 台北富邦 │ 19,989 │ 60 │
├───────┼──────────┼────────┤
│ 國泰世華 │ 60,427 │ 181 │
├───────┼──────────┼────────┤
│ 遠東銀行 │ 183,531 │ 549 │
├───────┼──────────┼────────┤
│ 中國信託 │ 164,914 │ 493 │
├───────┼──────────┼────────┤
│ 台新銀行 │ 530,533 │ 1,587 │
├───────┼──────────┼────────┤
│ 新光銀行 │ 61,039 │ 183 │
├───────┼──────────┼────────┤
│ 聯邦銀行 │ 197,089 │ 589 │
├───────┼──────────┼────────┤
│ 萬泰銀行 │ 613,348 │ 1,834 │
├───────┼──────────┼────────┤
│ 安泰銀行 │ 1,298,710 │ 3,884 │
├───────┼──────────┼────────┤
│ 澳盛銀行 │ 113,749 │ 340 │
├───────┼──────────┼────────┤
│ │ 每月清償總額 │ 9,700 │
├───────┼──────────┼────────┤
│ 清償成數 │ 28.71% │ │
├───────┴──────────┴────────┤
│備註:債權人萬泰銀行於更生程序中受償8,420 元,為維持所│
│有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之權利,應自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扣除上開│
│金額,故前四期債務人無需清償給萬泰銀行,第五期清償額為│
│1,084元,自第六期起回復如附表所示每月清償額。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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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