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王翠媚
上聲請人王翠媚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載,系爭本行支票係以「勇龍資訊有限公司
」名義向付款銀行購買,請提出相關書面證明( 如代收入傳
票、取款條、本行支票存根等)。
二、台端應一併更改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為票據權利人即
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名義人「勇龍資訊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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