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1142號
KSDV,99,司催,1142,2010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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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王翠媚
上聲請人王翠媚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載,系爭本行支票係以「勇龍資訊有限公司
  」名義向付款銀行購買,請提出相關書面證明( 如代收入傳
  票、取款條、本行支票存根等)。
二、台端應一併更改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為票據權利人即
  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名義人「勇龍資訊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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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勇龍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