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4931號
KSDV,99,司促,64931,201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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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493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孫靜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零壹拾叁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息,㈡新台幣壹拾萬陸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
  仟陸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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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