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4841號
KSDV,99,司促,64841,2010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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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484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債 務 人 尹儀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99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聲請
  人自97年3 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
  (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
  之規定,於97年3 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
  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
  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二)、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
  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
  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
  第0995000077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
  ,公告在經濟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
  ,特此敘明。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
  帳號:000000000000000001: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
  日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加減碼
  計算,嗣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
  ,並於每年契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度百分之1 計收年費
  ,延滯期間則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此外,每動用乙
  筆借款時應給付100 元之帳戶管理費。
  (四)、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5月29日止,尚有新臺幣9
  9685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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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