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4681號
債 權 人 陳素玉
債 務 人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12月1 日經授中字第
0993290903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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