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46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崔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壹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崔建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MasterCard。債務人至99年12月24日止累計491,704 元正未
給付,其中187,871 元為消費款;300,233 元為循環利息;
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崔建華於91年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分2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99年12月24日止累計285,482元正未給付,(其中10
9,789 元為本金,175,693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4645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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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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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崔建華 │99年12月2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87871│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崔建華 │99年12月2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9789│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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