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4487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債 務 人 侯國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捌萬壹仟零捌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
月內( 含) 每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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