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44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曾景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景松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12月23
日止累計22,496元正未給付,其中9,877 元為消費款
;9,019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景松於95年4 月7 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
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
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23日
止累計230,063 元正未給付,( 其中12 0,047元為本
金,110,016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4401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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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曾景松 │99年12月2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877元│ │ │ │算之利息。 │
├──┼───┼─────┼──────┼──────┼───────┤
│ 2 │新臺幣│曾景松 │99年12月2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20047│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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