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4401號
KSDV,99,司促,64401,2010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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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44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曾景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景松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12月23
     日止累計22,496元正未給付,其中9,877 元為消費款
     ;9,019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景松於95年4 月7 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
     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
     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23日
     止累計230,063 元正未給付,( 其中12 0,047元為本
     金,110,016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4401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曾景松  │99年12月2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877元│     │      │      │算之利息。  │
├──┼───┼─────┼──────┼──────┼───────┤
│ 2 │新臺幣│曾景松  │99年12月2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20047│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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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