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43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賴財源
債 務 人 李貞蘭
一、㈠債務人賴財源、李貞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
萬零叁拾玖元,及如附表序號1 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賴財
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
表序號2 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賴財源、李貞蘭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財源邀相對人李貞蘭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
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
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
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債務
人至99年12月23日止累計270,039元正未給付,其中207,577
元為消費款;45,749元為循環利息;16,712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財源於94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分84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99年12月23日止累計265,540元正未給付,(其中
225,927元為本金,28,596元為利息,11,017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64374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李貞蘭,賴│99年12月2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7577│財源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賴財源 │99年12月2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25927│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