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434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王高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柒萬叁仟叁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貳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㈡新台幣陸拾叁萬肆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叁
拾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肆拾
捌萬叁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陸
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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