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4342號
KSDV,99,司促,64342,201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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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434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王高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柒萬叁仟叁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貳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㈡新台幣陸拾叁萬肆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叁
  拾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肆拾
  捌萬叁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陸
  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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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