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431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冠甫
債 務 人 顧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陸仟玖佰陸拾元,及
其中新台幣柒萬叁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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