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42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毛建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毛建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99年12月22日止累計90,032元正未給付,其中46,
703 元為消費款;39,729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64231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毛建鈜 │99年12月23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6703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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